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发表单位:市保密局  发表时间:2008-05-18
 
 

第一条 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条 严禁使用手机储存、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条 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中心机房。因特殊原因带手机进入上述地方的,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四条 重要会场、考场或其他涉密场所,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对手机信号进行干扰,防止手机泄密。第五要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复印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复印机要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复印机室。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印机复印密件,如工作需要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控制复印份数,不准多印私留和扩散外流。

第三条 严禁复印密码电报。

第四条 复印的密件管理与原件相同,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复印密件产生的废页、残页,应即时销毁,不得随意抛弃。

    第六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的,将按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