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发表单位:市保密局  发表时间:2008-05-18
 
 

第一条 传真机要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条 使用传真机传递的信息,要经领导审批。

第三条 使用传真机传递文件、资料,应设立专门登记本进行登记、编号、签批。传递时要实行回复制度,确保文件、资料安全到位。

第四条 使用传真机传递信息,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五条 严禁用普通传真机传递秘密信息,必须使用加密传真机传递,并且传递的密件密级不得高于加密传真机的定密密级。

第六条 加密传真机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按配置加密传真机的部门要求执行。

    第七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