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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传真机要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条 使用传真机传递的信息,要经领导审批。
第三条 使用传真机传递文件、资料,应设立专门登记本进行登记、编号、签批。传递时要实行回复制度,确保文件、资料安全到位。
第四条 使用传真机传递信息,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五条 严禁用普通传真机传递秘密信息,必须使用加密传真机传递,并且传递的密件密级不得高于加密传真机的定密密级。
第六条 加密传真机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按配置加密传真机的部门要求执行。 第七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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