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话、对讲机、无线话筒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发表单位:市保密局  发表时间:2008-05-18
 
 

第一条 严禁在有线电话、对讲机等无保密设置的通信设备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如遇对方欲在无保密的通信设备中谈论国家秘密时,应及时制止。

第二条 在会议上传达秘密事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录(扩)音。确需使用无线设备传递国家秘密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条 涉密会议会场内禁止使用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未经批准或采取保密措施,不准将这些设备带入涉密会议会场。

第四条 重要部门的涉外电话要采取保密安全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泄露。

第五条 涉密部门禁止在工作场所内安装、使用无绳电话(包括子母机类的电话)。

第六条 涉密部门使用进口通信设备,必须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